刪庫一時爽!95 后百度程序員破壞刪改數據庫,結果被判刑 9 個月!
瀏覽量: 次 發布日期:2023-09-12 21:35:22
刪庫一時爽!95 后百度程序員破壞刪改數據庫,結果被判刑 9 個月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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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 月 6 日,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公布了一份 二審刑事裁定書[1]。
百度一位 96 年程序員,因被人接手項目遂對部門領導產生不滿,怒而對百度公司可視化項目程序數據庫內的數據進行刪改,導致系統無法正常產出相關的項目質量評估數據等后果,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,緩刑一年。
據公開的判決書顯示,被告人金某某因涉嫌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,于 2021 年 3 月 9 日被羈押,同年 4 月 15 日被取保候審。
據金某某供述,其畢業后在百度公司商業質量效能部,負責測試開發,工作內容就是測試公司的平臺與寫程序。
2020 年八月或九月,公司派其他員工來接手項目,金某某對這個安排感到不滿意,為了顯示自己在這個項目里還有作用,于是開始對平臺的數據進行破壞。
金某某在家中使用手機登錄隧道進入公司內網服務器,分兩三次將可視化項目程序數據庫內的項目表進行了刪除、鎖定、修改。其對數據庫每刪除、鎖定、修改一次,公司就修復一遍,修好后其再次進行刪改。這幾次刪改造成項目不能正常使用的總時長大約 24 小時左右。2020 年 10 月 23 日,他被調到 ACG 部門后,沒有再對數據庫進行刪改。
1、據證人李某的證言證實
其是百度公司安全工程師,任職于百度公司安全部門,其部門參與調查了金某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一事。
2020 年 8 月 14 日,百度商業質量效能部向其部門反饋 ff.baidu-int.com 平臺數據庫近期頻繁被篡改,且數據庫管理軟件 Adminer 被不明人員連接,其部 門按照公司要求配合開展核查工作。其部門調取所有相關數據發現:按照百度服務器命令執行日志,有人于 2020 年 6 月 7 日在服務器 10.145.91.115 上使用外網公開的隧道服務商提供的相關工具建立隧道。10.145.91.115 (P 地址) 為金某某所用,確定隧道為金某某搭建。
2020 年 8 月 7 日 14 時 34 分,金某某于辦公網使用蘋果手機連接其私自建立的隧道,訪問 Adminer 服務器端口映射地址,從百度辦公網連入外網再連入百度 1DC,執行 SQL 語句鎖定 gitcommit_recor 和 branch_info 兩個表,鎖定后將會無法寫入和修改,影響平臺正常運行,辦公網 P 使用情況記錄 172.24.28.199 于事發時間段內為金某某所使用。ff.baidu-int.com 平臺承載著商業平臺智能交付全流程托管,金某某篡改數據影響到平臺正常運行,在數據篡改期間,無法正常產出相關的項目質量評估數據,對項目交付時效和交付質量有一定影響,給百度商業平臺用戶使用體驗帶來一定影響,嚴重損害公司利益及影響公司形象,另外平臺數據被破壞后,百度公司為維持平臺正常運營,派工程師對平臺相關數據進行了檢查修復,產生一定的人工成本。
證人艾某證實:
2021 年 3 月,公司職業道德建設部接內部安全部門舉報稱,員工金某某在商業質量效能部任職期間,由于對部門領導不滿,使用隧道違規從外網接入百度 IDC 并對商業質量效能部 ff.baidu-int.com 平臺數據庫內表進行清空、篡改、鎖定,造成嚴重后果。
金某某的行為一方面導致平臺數據不一致或丟失,無法使用快捷操作功能,數據通過腳本回溯快速恢復,共計影響 50 個項目使用平臺快捷操作能力;另一方面,數據庫的異常變化會帶來用戶對百度產品使用體驗的誤解,嚴重影響公司形象及經濟效益;最后,恢復被刪除數據需要大量的人力和時間成本。
根據百度出具的數據庫刪除數據操作日志顯示,結合業務反饋與安全排查調查發現,在這期間共出現 16 次疑似惡意操作,其中 10 次操作關聯到內部員工。
百度公司委托北京中海義信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鑒定。經檢驗,檢材中提取到 binlog 日志文件 9 個,binlog 日志文件包含 8 條清空表指令記錄,通過檢索清空表指令語句對各表數據進行恢復,共恢復 6 個數據表,共計 17,518 條記錄。數據提取和恢復等費用合計 元。
2021 年 3 月 9 日,金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,雖然他在家人幫助下對百度賠償 7 萬并獲得了諒解,但他仍要對自己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。
根據所獲的事實和證據,一審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認為,被告人金某某違反國家規定,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的數據進行刪除、修改操作,后果嚴重,其行為已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,應予懲處。
鑒于被告人金某某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,并在家屬的幫助下賠償百度公司經濟損失并獲得諒解,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。
不服判決結果,金某某提出上訴稱,自己未經百度公司允許,建立隧道進入數據庫,并刪改了部分項目表,做的確實不對。但他的行為沒有造成這么大的損失,修復數據 16,300 元不是必要費用,故不構成犯罪。
金某某辯護人則請求改判金某某無罪或裁定發回重審,其認為百度公司委托鑒定無必要,且并非由公安機關委托,相關費用不應被認定為經濟損失;金某某主動投案、如實供述,具有自首情節,主動賠償并取得諒解,涉案行為情節顯著輕微,社會危害性不大。
對此,二審法院經查: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中“經濟損失”的計算范圍,具體包括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行為給用戶直接造成的經濟損失,以及用戶為恢復數據、功能而支出的必要費用。本案中,百度公司在其相關數據庫被金某某破壞后,委托北京中海義信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進行恢復相關數據,并無不妥。
對于金某某的自首情節,法院經查:金某某系被公安民警在百度公司抓獲到案,其行為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規定。金某某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的數據進行刪除、修改操作,后果嚴重,不屬于情節顯著輕微的情況。考慮到金某某能如實供述并獲得諒解,一審法院已經從輕量刑。。
[1]
揚州數據恢復二審刑事裁定書: https://www.bjcourt.gov.cn/cpws/paperView.htm?id=d9b9eef791a44e1798920d1a896c419e&n=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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